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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如何应对“手术拒签”
2007-12-11 20: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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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场发生在医院的悲剧:11月21日下午,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尽管医院同意为她免费手术,但其丈夫不仅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甚至还写下了“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字样。在制度面前,医院只得放弃手术。3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再次触动了人们的神经,有关该事件报道和讨论的文章备受关注。大多数人认为,是丈夫的愚昧无知让妻子丧命;反思之后,也有更多的人向院方提出了质问:冰冷的制度和鲜活的人命,孰轻孰重?“不签字不手术”的规定是不是该改改了?
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公布了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卫生局表示,朝阳医院没有强行手术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的确,正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法律顾问胡文中所言,在这起事件中,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治疗权是患者和患者家属的,医院无权强迫患者和患者家属接受治疗。院方的做法,显然是为了不违法。但面对两条生命的陨落,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无不动容,并提出了各自看法。
中华医学会伦理学分会主任委员李本富指出,制定法律法规的终极目的是让生命得到有效保障,“如果为了固守这些而牺牲人的生命权,那么它们也就失去意义了。任何权力和法律都不能凌驾于生命权之上。遗憾的是,对于生命权,我们不但漠视,甚至淡忘。”李本富告诉记者,之前也有过类似事情,有的病人大出血,而医生为了严守“不得现场采血”的制度,只能跑到很远的血站去取。回来时,病人已经没救了。“在不涉及生命的前提下,当然要遵守法律法规;但既然病人生命已经垂危,为什么不能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呢?确实该反思一下‘不签字不手术’的硬性规定了。”李本富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完全可以请示相关的司法部门,要求法律做出适度调整。
“单就一方面调整是不够的。”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俊告诉记者,如果调整,应是包括卫生机制、鉴定机制、司法机制在内的整体配套机制的变动。“有人提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应该有专家组做出评估。可是评估之后的手术中,如果孕妇还是死亡了呢,这个责任谁负?这是一个连动的机制,需要综合的政策、法律保障。”
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则更进一步认为,造成这一事件的深层原因是医患之间不信任。“医患关系已经到了很危险的程度。在诚信缺失的情况下,自然会发生患者不肯签字的事情。想要改变这一现状,最根本的还是要进行大的医疗体制改革。”
问责也好,反思也罢,让我们看看国外医院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下会如何应对。
本报驻联合国特派记者何洪泽:尽管美国此前没有发生过“手术拒签”这样的事件,但记者在询问了美国的几位医生、律师朋友后得知,一般来说,除非得到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否则医院不可能为患者进行手术。而在密歇根州博蒙特医院的手术前须知上明确规定,手术的决定权主要在病人和家属手里,但同时保留在紧急情况下由医院做出手术决定的权利。前提则是在危及患者生命,但患者没有决定能力,家属又不在场的情况下。
显然,这样做首先考虑的是人权。当患者有决定能力的时候,自然要由他自己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生命权才是最重要的。然而,采访中,几位医学和法律专家一致表示,如果类似中国这种因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导致死亡的情况发生在美国,医生同样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驻澳大利亚特约记者刘婕:在澳大利亚,根据《关于患者权利的世界医师协会里斯本宣言》,如果患者的代理人做出违反患者最佳利益的决定,医生有义务向相关的法律机构挑战这项决定。在危急时刻,则以病人的最佳利益为最高原则去实施医疗行为。
不久前,澳大利亚就曾有过这样的例子。马里恩是名先天智障女童。14岁时,尽管她的生理发育进入了青春期,但智力仍然停留在幼儿阶段,对性、怀孕等成年女性可能要面对的问题毫无了解。出于对女儿的担心,马里恩的父母在咨询医生后,向澳大利亚北领地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为马里恩切除子宫和卵巢。法院最终同意了申请。
这说明,马里恩的父母所做的决定一定要在符合马里恩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被批准。否则,法庭就会指定新的代理人。这就是说,患者的代理人为其所做的医疗决定并不一定有效,还要由医生、法官等专业人士来确定它是否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本报驻日本特约记者邓晨:日本有着严格的医疗制度,必须有病人或其亲属签名方可手术。至今还没发生过因拒签导致医疗纠纷的事件。
此次发生在中国的事件,日本网站上也有人议论。网民们认为,由于日本医患彼此信任,因此这种事不可能发生。即便真的出现类似事件,院方首先会试图说服亲属,但无论如何,都会等亲属签字后再做手术。如果医生擅自手术,则会被判“伤害罪”。
网民们普遍认为,出现这样的悲剧,是由于中国农村一些老百姓缺乏医疗常识。他们表示,相关机构应该尽快为中国老百姓普及知识。
来源:
人民网
责编:喻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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