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罗念初)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秦壬英(女,现年75岁,融安县浮石镇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秦壬英到本屯石狗岭(地名)自己的耕地内割杂草,在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因无防火措施,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67.6亩,其中有林面积为35亩,造成经济损失31622.3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壬英违反野外用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
相关链接:所谓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