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缰”半挂车肇事责任谁负? 法院一审判决:致阻方、肇事方三七开担责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唐皓
晚报讯 因前方车辆在高速路上进行施救,造成车辆停滞,后方驶来的一辆车因刹车有问题及超载,撞上停滞的8辆车致5人伤亡。日前,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致阻方与肇事方三七开担责。
去年9月28日,蒋某驾驶挂靠在我市某公司的牵引车、半挂车,沿桂柳高速公路行驶至鹿寨黄冕路段时,适有驻桂某部的军用吊车在前方道路上对一辆右轮陷入高速公路边水沟的突击炮进行施救,造成车辆停滞。
蒋某驾驶的车辆撞上停在前方的货车、轿车、警车、越野车等8辆车,造成驾驶员游某、奚某、乘客覃某当场死亡,部队人员易某、驾驶员肖某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广西区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认定:蒋某驾驶的车辆制动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负事故主要责任;部队负次要责任;此事故中的当事人游某、奚某、覃某等人无责任。
游某的家属将蒋某、部队、方某、宏×公司、宏×公司将该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448.08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现场路况复杂,蒋某在车辆制动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以高速档行驶,致使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部队炮车掉沟后已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在自行施救过程中,客观上仍造成部分车辆受阻、短暂停滞,没有做好过往车辆的疏导及安全防范工作,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死者游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各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及相互关系来承担赔偿责任,蒋某承担70%的责任,部队承担3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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