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
记者 许寒秋
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明在柳江县某配货站门前,盗窃朱某停放在此处的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今年4月,韦明得知该车车主是朱某,即向朱某索得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朱某。4月14日,韦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韦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
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黄华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