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郑燕军、通讯员韦露)偷人摩托,却死不认罪,覃建佳就是这样一个人。不过自认为“零口供”就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他,在证据面前最终难逃惩罚。5月8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
覃建佳,柳江县人,刚20出头就前科累累:2004年、2005年两次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1日18时许,刚刑满释放37天的覃建佳又携带套筒撬柄等作案工具“重操旧业”。在柳南区红岩路小鹅山菜市附近,他发现一男子将摩托车停放在某宾馆大门围墙边即进入市场买菜,便用撬柄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用脚蹬着把车从停车处推出来到十几米外的公路边。在他准备启动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此后覃建佳一直矢口否认将车子推离现场。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刑事现场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对被盗车辆停放地点的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的3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覃建佳在人证物证面前依旧百般狡辩。
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定:虽然覃建佳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覃建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