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霞报道: “一个人在进行自我介绍的时候,有没有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名字可能占了一部分因素。同样,对企业来说,其名称至关重要。以前,由于受到种种政策的限制,即使某公司的业务已经做到国外,其名称也不能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现在,这个问题将不再存在!”面对全市正在热烈讨论的“如何进行城市经济全面升级”和“二次创业”,工商部门首先站了出来,提出了“为促进企业发展,将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和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两项优惠政策”。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在自治区工商局近期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即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而在企业名称登记方面,也放宽了登记条件:“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发展’、‘实业’等不明确表述行业的用语或省略行业用语。
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与投资的主要领域连用‘发展’字样;允许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允许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破产清算’等。”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以前,母公司的名称要冠以‘集团’字样,首先要申请办理集团登记,被通过后才可冠名‘集团’。如今,为了促进私营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这个条件放宽了,可以先冠名再登记。”企个科有关负责人说道。
在《实施意见》中规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至少1个但不足3个子公司的,可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补足子公司条件,办理集团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本款规定条件,但子公司与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合计不足3个,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2年内补足条件的,可允许母公司冠以‘集团’字样(名称中的‘集团’不需加注括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母公司‘集团’字样。”
据了解,为了推动我市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市工商局优化政策环境,对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放宽到3家。目前,我市共有16家企业进行了集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