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昨天公布,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因此作相应修改。 《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第三,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何调整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答:现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将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是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使减除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更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