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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休产假拿正常工资

2007-10-25 10: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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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消息(通讯员刘育红、周日任、李淼焱)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已经开始调整,参保单位职工需缴费90天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育后产假期间由单位按照其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根据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由市社保所移交市医保中心经办,从10月1日起,实行调整后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新的《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时限、男职工配偶(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无业或失业人员,下同)生育的待遇等条款进行了调整。

    据市医保中心邓伟主任介绍,从今年10月1日起,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或手术的女职工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生育或手术时已经参保并缴费90天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同时规定,由于单位未参保或欠缴保费造成职工生育或手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也有所调整,女职工育后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柳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拨付到用人单位后,由单位按照其本人正常工作时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该职工实际工资待遇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标准的,多拨付部分可由单位留做生育调剂金统筹使用;该职工实际工资待遇高于全市平均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另外,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还将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生育补偿费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原指定柳州市妇保院为认定医疗机构,现调整为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可出具医学意见。

 

来源:柳州日报 责编:樊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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