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柳生 通讯员 周日任
晚报讯 7月3日,我市某单位在职职工韦某因病在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14日病情好转出院,在出院结算时,工作人员没有让他用现金支付住院个人“起付标准”,而他的个人账户原来有2000多元,现在只剩下1000多元了。原来,执行新调整的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后,个人账户可以支付个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也就是说扩大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在住院时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的费用。这主要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沉淀总额过高。调整后将增加个人账户支出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住院时的现金支付负担。这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
我市还针对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大额医疗保险政策中,分别降低了参加保险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支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的支付比例从原来的20%降低到1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的支付比例从原来的15%降低到13%。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调整后的职工医保还取消个人的“异地就诊费”。据统计,我市不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日常就诊都是在市外的医疗机构。这是因为他们所在的企业虽然属于柳州市的企业,但是企业所在地设置在柳州所辖的6个县。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市区内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在所辖的县城定居,他们都是就近就诊。可是,在原来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中,凡在6县就诊的均属于异地就诊,个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到柳州市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支付总费用的5%或10%,作为异地就诊费用,该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承担。我市日前调整了该政策内容,规定这些人员经批准在柳州所辖6县区域内异地就诊,或急诊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同时按照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标准给予报销,不再需要承担异地就诊个人先支付部分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