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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咬人”案终审判决

2008-07-12 11: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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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责任三七开,被咬者也有过错,咬人者不用赔礼道歉■原告被告认为这是“各打五十大板”,均表示不服要申诉

    记者 喻芬报道: 去年10月,柳州某法院一名庭长陈某,为岳母领取过节物品时,与第三人民医院退管办工作人员赵东明、覃仁甫发生争执并咬伤赵东明。赵、覃不久将陈告上法庭,要求陈公开当面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此事经晚报独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经过一审、二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被咬者也有过错,咬人者不用赔礼道歉。

     [新闻回放]

    去年中秋节前,市第三人民医院退管办给离退休人员发放节日物品,退休人员王老太的儿子唐先生恰从美国回来探亲,表示将物品转赠他人,并留下字据。几天后,王老太的女婿陈某到退管办要求领王老太的东西,不得后与退管办主任赵东明、工作人员覃仁甫发生争执,陈在赵的右臂内侧及虎口处各咬一口,致使赵受伤治疗。

        一审判决:咬人者有错

    去年10月,赵东明、覃仁甫向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东明医疗费。陈某则提出反诉,称咬人是不得已,属正当防卫,并控退管办处理其私人物品不当。
    今年1月,一审法院认为,陈咬伤赵有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他反诉理由不成立。判定陈某当面向原告赵东明、覃仁甫赔礼道歉,并赔偿赵的医疗费344.9元。

      二审判决:双方过错三七分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争执时,虽不能认定陈某是正当防卫,但赵东明、覃仁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咬者赵东明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由赵东明本人承担30%,陈某承担70%。判定陈某赔偿赵东明医疗费241.43元。
    同时,中院认为此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赔礼道歉”不当,因此,驳回了赵东明、覃仁甫要求陈某赔礼的诉讼请求。

      双方不满终审判决均要申诉

    昨天,咬人者陈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咬人是正当防卫,不存在过错,认为判决不公。表示将进行申诉,誓为自己讨回清白。
    被咬者赵东明也认为终审判决不公,有“各打五十大板”之嫌。赵东明、覃仁甫表示将申诉,一定要讨回公道。

来源:柳州晚报 责编:樊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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