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陈泰婷
柳城县的小梅将爱人、兄长承租来的门面租给退休工人蒋阿姨,虽然承租方有明文规定,门面不得再转让给除小梅爱人、兄长外的其他人。结果,这间转了两手的门面被拆,相关赔偿款项根本没小梅的份。蒋阿姨想向小梅索赔7000元装修费,她能如愿吗?
去年元月14日,柳城县退休工人蒋阿姨租了该县做生意的小梅经营的“与狼共舞”门面。这间门面其实是小梅的丈夫小陆、哥哥小李向柳城县糖业烟酒公司承租的,《合同书》注明小陆、小李在使用期间,不得再转让给其他人。
小梅和蒋阿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用房屋合同书》。约定在租用店面期间,如政府要拆迁此门面,小梅应退回5000元门面转让费给蒋阿姨,所赔偿装修费用全归蒋阿姨。
于是,蒋阿姨向小梅交付了门面转让费5000元及装修费9400元。去年11月,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拆除了该门面,小梅向蒋阿姨返还了门面转让费5000元。双方第二天签订了《终止合同书》,约定终止合同。
蒋阿姨说,这时她才知道,由于该门面是小陆、小李租的,小梅根本无权领取政府相关赔偿款项,小梅对门面根本没有处分权。她便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当初她和小梅签订的《租用房屋合同书》无效,并判小梅返还装修费7000元。
小梅说,这份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且该门面于2004年,经糖业烟酒公司同意,由通道改为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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