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近出台办法规定:未参保雇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
记者 黄拥军 通讯员 尹军成
晚报讯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5月14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柳州市餐饮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问题。《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劳动者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方便用人单位参保,针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多、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以自然年度半年为一个结算期,用人单位按结算期为职工缴纳费用。参保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相应责任。《办法》同时还规定,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让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核定支付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项目、标准金额全部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市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
记者 黄拥军 通讯员 尹军成
晚报讯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抵御工伤事故的抗风险能力,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积极缴纳工伤保险费,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柳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决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该《暂行办法》,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调整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对其缴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其中,对于按要求应开展而未开展创建安全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或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的支缴率实行只向上浮动。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规定,在全市4000家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有40%左右的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明年将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