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酒后大家都有了醉意。结果代驾停车搞丢车,朋友反目上法庭。5月9日08版的“看说·说法”栏目说了这么件事。读者对此有两种声音:一种说该赔,一种说不赔。赔和不赔,大家都有理:弄丢人家东西,而且是大件物品,就该赔。说不赔的认为:本是好心代驾去停车,没想反而坏了事,这是谁也想不到的。
法庭认为:张先生作为委托人,不能举证证实他已明确指示受托人覃先生,把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所以对于覃先生将车停在跃进路东一巷地区印刷厂门口旁,导致车辆被盗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而张先生委托覃先生无偿代为停放车辆,双方形成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双方均不能证实委托事务具体内容:即把车停在何处?因此,对由于覃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导致车辆被盗的后果,两人都有过错。因此张先生和覃先生对该车被盗造成的损失34528元,应各自承担50%责任。终审判决:覃先生付给张先生17264元。
据了解,对“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结果,覃先生和张先生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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