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1976年,三江侗族自治县的陈先生在为当时的生产大队拆桥过程中,被桥梁坠落致伤,造成终身残疾。1979年陈先生和生产大队订立了赔偿协议。协议规定由大队每年照顾陈先生2000工分及一个大劳力的口粮。后来双方均依言而行。
可1984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分不再存在,村委会将照顾工分改为给付600元,另每年给陈先生报医疗费约200元。去年村委会开始拒付上述费用,陈先生要求村委会按现在生活标准折算赔偿。村委会则认为陈先生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村委会已按五保户待遇对陈先生作了落实。
【律师观点】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的看法是:陈先生和村委会间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随着社会情况变化,履行协议时应作合理变通。2000工分当时相当于200个工作日,在目前情况下以农村劳力平均日收入10元换算较适宜,即200个工日为2000元。
因村委会最后一次履行赔款至今未超过2年,所以本案并没超过诉讼时效;因五保和工伤不是同一范畴概念,且双方未有明示变更协议,故对村委会的分辩不应采信。
【法理出处】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为1年。但本案特殊在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就赔偿问题达成了按年给付的协议。这时,诉讼时效按一年算,还是参照合同纠纷按两年算?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由于《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实施前,我国法律并无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因而当事人在事故发生3年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协议达成后,村委会一直按协议履行或变通履行,直至去年时,陈先生的权利并未受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权利受侵害时,才起算诉讼时效,故去年前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从去年村委会履行最后一次赔款至今,没超过2年时间,因而陈先生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