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覃琪蓉
因为一辆丢失的“五菱”,他们差点做不成朋友。
去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家住鹿寨县的个体司机张先生和同行覃先生、小莉在市燎原路喝酒。酒后的张先生把他非营运性质的五菱小客车钥匙交给覃先生,由覃开车搭他和小莉到跃进路一家旅社住宿。
这旅社没有停车场,覃先生只好把车开到他的住所:跃进路东一巷一企业门口旁停放。第二天一早,张先生让覃先生开车去接他和小莉,覃先生则让张先生自行取车。张先生和小莉到了后发现车不见了!此案目前仍未侦破。
张先生把覃先生给告了,说他们构成汽车借用合同关系,,要求覃先生赔偿车辆损失37421元。“当晚凌晨3点多,小覃没有交通工具,回家不方便。而我住的地方不能停车,小覃承诺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我才把车借给他。”他的说法得到了小莉的证实。
覃先生说:小莉和张先生存在利害关系,她的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已把车锁好,车被盗是因为犯罪分子,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并且车被盗的第5天,他在张先生家,当着张先生母亲的面,写下一份车被盗经过材料,里面已写到是张先生委托他去停车。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该为此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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