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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闪婚引狼入室

2008-03-26 10: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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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务事

    记者 赖隽群

    读者邱女士给晚报发来邮件讲述了自家的烦心事:女儿把自己的婚姻大事搞砸了,还把整个家给搞乱了!她一直关注晚报的“律师说法”栏目,希望记者帮请教黄华律师,她家的家务事该怎么办?

    邱女士的独生女儿小意在我市某城区工作。一天,女儿说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湖南长沙人,两人很投缘,要结为终身伴侣,对方也愿为她来柳州生活。邱女士和丈夫听了都不赞成,便委婉地说希望见了人再说。

    去年国庆节,“湖南人”来了,在柳州住了几天,就带小意去湖南玩。邱女士没想到:女儿此去,竟和那人结婚了!邱女士和丈夫虽不高兴,还是决定算了。不料小两口回来后这几个月,邱女士和丈夫觉得越来越不对劲,“湖南人”的人品、言行让他们起了疑心。

    他们托人去调查得知,“湖南人”有犯罪前科,还离过婚。现在在柳州也找不到工作,到处混,女儿上当了!小意在婚前贷款买了房,首期款是父母支持的8万元,现在贷款是小意自己供。邱女士想问黄律师,如果女儿离婚,会怎么分割财产?还有,有什么办法惩治那个骗子?

    【律师观点】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小意两人离婚时,该房屋会暂由小意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行分割。此外,“湖南人”只是欺骗了小意的感情,违背道德准绳,并未涉及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不会介入,小意只能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法理出处】《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据此,婚前购买的房屋首付款部分属小意个人财产。

    《婚姻法》还规定:婚后已交付的按揭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院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按揭贷款买的房屋在贷款没还清前,属于“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因为购房人将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因此房屋产权受限制。

来源:柳州晚报 责编:陈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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