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宾馆经营管理混乱
·宾馆:没交保管且停车场的地是小区的
记者 赖隽群
覃先生和韦女士是朋友关系。覃先生出钱买了一辆“五菱之光”,以韦女士的名义办了车辆入户登记、保险等手续,并对车内部进行装饰,共花去5万多块。
一天晚上,覃先生把车停在我市一家宾馆门前车位上,但没交给宾馆工作人员保管。之后,他入住宾馆。可就在当晚,这辆车被盗了!第二天一早,覃先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查,宾馆门前空地属于附近一家小区所有。为配合小区物业的管理,宾馆在这块空地上划了几个停车位。
“宾馆经营管理混乱,搞得我的车挨偷!”覃先生、韦女士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5万余元。覃先生和韦女士的代理人还提出:宾馆在他人空地上划车位,行为违法,进而导致覃先生的车被盗,宾馆应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却认为,韦女士没在宾馆住宿,也没把车交宾馆存放或保管,双方不存在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车辆存放保管合同。覃先生虽在宾馆住宿,但他没把车交给宾馆保管,且宾馆门前的停车场地是小区的,车被盗和宾馆管理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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