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叶青
2003年6月,市民王先生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次年2月23日,他下夜班回家途经柳化门前,被一辆“小四轮”撞倒,当场昏迷。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及脑震荡、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对他左腿股骨中段做了内固定手术。交警认定,“小四轮”司机对事故负全责。可因司机和车主都是农业人口,没钱付王先生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王先生属工伤。2005年12月31日,王先生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合同,公司一次性付给王先生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5万余元。
去年,王先生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花去4100余元。“这不是旧伤复发,而是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属于工伤费用,应由公司负责!”王先生认为,在这之前他治伤还用去4342元,公司也应帮付。
公司的代理人辩称,王先生的伤残并非公司造成,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且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终止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也考虑到了后续治疗费用,所以一次性给他工伤医疗补偿费。
现在王先生的工伤医疗期届满,双方因意见相左,闹得很不愉快。
王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王先生的请求超出申请仲裁时效,支付误工费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决不予支持。王先生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此次内固定手术后续治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费用。
王先生的内固定取出术是否属于工伤费用范围?他的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欢迎在下周三以前,致电13768327841,或发电子邮件到laijunqun@163.com,发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