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11·2”火灾事故责任人被判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 李书厚 通讯员 杨建雄 童柏杨
晚报讯 日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江县独峒乡干冲村干冲屯火灾事故案,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继三江县2005年八江程牛“12·14”火灾,三江县同乐“12·15”火灾后的又一起村寨火灾事故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案。
2007年11月2日,三江县独峒乡干冲村干冲屯发生一起寨火,火灾烧毁房屋190户,及烧毁粮食、家用电器、家禽家畜一大批,直接财产损失312.5万元。经三江县、柳州市两级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这起火灾原因是该屯村民李某在同屯村民张某家,煮用于酿酒的米饭之后,未及时将灶堂的火源熄灭,火源掉落灶堂外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认定李某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三江县检察院当庭出示有关证据和宣读了证人证言,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用火后疏忽大意,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李某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