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可回收 非法的将销毁
记者罗秋振
晚报讯 农历春节已经过去,经营者手中仍有售不完的烟花爆竹怎么办?昨天下午,市烟花爆竹“禁改限”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向媒体进行通报确认,合法渠道进货剩余的可打折回收或有偿保管回收,非法入市的则进行申报,由有关部门收缴并按规定集中销毁。
非法“黑炮”如实申报从轻处罚
根据市里有关规定,2008年春节期间我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于2月21日24时结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停止一切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销售剩余的要进行无条件回收。然而,却有不少零售经营者从非法渠道进了货,有的非法批发点甚至已被有关部门进行了取缔,从而造成这部分零售经营者对售不完烟花爆竹的处理出现了尴尬。晚报2月23日三版以《非法入市烟花爆竹应该如何回收?》为题进行了报道。
对此问题,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昨天下发的《关于回收限放区零售经营点剩余烟花爆竹的通知》进行了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如持有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烟花爆竹,必须于2008年3月7日前向经营管理办公室申报其品种和数量(联系电话:2802287),由经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收缴并按规定销毁。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的,酌情从轻处罚;逾期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还对此解释说,所有的零售经营者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前都是经过培训的,应该知道烟花爆竹作为特殊商品,同时又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管理、销售等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零售经营者必须从经过政府部门定点的批发企业进货。柳州市共有8家定点批发企业,但市内限放区只有两家,其余为6县各一家,哪怕是从县里的定点批发企业进的货,也不能销到市内限放区。因此,合法经营显得很重要。
市场风险要自己扛
对于正常合法经营的零售经营者剩余的烟花爆竹,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也同样规定于3月7日前由市区两家批发企业,即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市日杂烟花炮竹公司按照打折回收或有偿保管两种方式负责回收,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自行商定。打折回收:对未开箱的包装完好的烟花爆竹,按批发价格的7折回收;对已开箱但每件独立包装完好未污损的烟花爆竹,按批发价格的5折回收。有偿保管:对用原包装箱包装完好的烟花爆竹,按每箱0.15元/天与实际保管天数计价。
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对于零售者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采取打折回收或有偿保管两种方式进行处理,无论是北京还是南宁等地均是一贯的做法。无条件回收,并非是说按原价退货,而是说明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非经许可不能私自储存、经营。同时,烟花爆竹还是普通消费品,任何人参与经营必须承担市场风险。从我市零售情况看,零售经营者购回烟花爆竹后,基本都要加价100%以上,甚至加价200%进行销售。有的经营者懂得“前赚尾赔”的经营规律,农历正月十五前几天便已打6折甚至5折销售,只要收回本金,甚至只要高于批发企业的回收价抛售都应该算是赚钱的。而有的经营者可能不懂得这个道理,哪怕到正月十五那天了还不想打折,这样的经营风险,经营者得要自己承担。
监管部门承认违法经营现象较严重
针对晚报前期对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报道,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不够规范,违法经营现象较严重的情况。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年“禁改限”工作总体上是成功的,全市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让全市人民在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中度过了一个有传统“年味”的春节。但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上职能交接过渡期,执法监管尚未理顺,一些不法分子和经营业主铤而走险,私运、私储、私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比较突出,给监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一些零售点前店后家,为应付检查,店面放的是合法产品,但私下里干的却是非法勾当,由于安监等部门缺乏必要检查手段,如无公安部门配合,对存放在居民家中的“非法品”查处乏术。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不同于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对象大多数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单位,执法的难度很大。一是一些经营者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对国家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正常的监督执法抵触情绪大;二是零售经营点多面散,而安监部门由于现阶段执法人员少,装备差,执法力量明显不足;三是不少经营者是弱势群体,部分经营者生活确实困难,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比较严厉,比如对无证经营罚款的是2—10万元,一般经营者根本难以承受,处罚难以落实;四是法律法规赋予安监执法的强制力不够,对一些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章没有强制手段,经常发生阻挠、抗拒执法的事件,执法者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