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柳生 通讯员 彭霞报道: “我春节加班了,不知道现在的法定节日加班费怎样算?现在每个月平均工作时间是多少天?相关的工资又怎样算?”近段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的劳资人员和职工陆续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了解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相继出台,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从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2008年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确定后度过的第一年,我们将先后迎来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和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与往年不同的是,2008年春节放假从除夕(2月6日)开始至年初六(2月12日)结束,前3天为法定假日,后4天为公休日。按照有关规定,春节期间安排加班的,除夕至正月初二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初三至初六,安排员工加班的,可以给员工调至其他时间休息,调休不了的要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以某企业员工小张为例,如果其月薪为2000元,除夕加班了1天,其加班工资应为2000/21.75×300%=27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