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应以哪份为准?
记者 赖隽群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的实际承包者和受害者家属前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赔偿协议:一份是两人私下签订的,说赔30万元了事,逾期还得再赔5万元违约金;一份是在交警主持下签订的,同样说赔30万元,但对什么时候赔,并没说清。到底该以哪份协议为准?
小丹年仅7岁,父母就离异了。2006年3月6日清早,她又永远地失去了母亲——我市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韦先生驾驶一辆大客车,由广西往广州方向行驶,与小陆驾驶的湖南牌照农用车正面碰撞,造成小丹的母亲李女士等多人受伤,李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认定,韦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韦先生是罗女士聘请的司机,此车是由罗女士承包经营的。事故发生后,李女士的母亲蔡大妈和罗女士多次协商,在事发1个多月后,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罗女士从协议达成并签字生效之日起,在3个月内,分3次付给蔡大妈和小丹祖孙俩30万元,作为蔡大妈的赡养费和小丹的抚养费、教育费;款付清后,祖孙俩不再追究罗女士的任何责任,此事了结;如果罗女士逾期不按协议付清所有赔偿款,须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
可4天后,双方又到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罗女士代肇事司机韦先生在调解书上签了名。调解书认定了赔偿数额为:李女士的死亡补助费272540元,小丹的抚养费64164元,共336704元。但对赔偿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和违约金等都没明确。
此后,罗女士分两次付给蔡大妈19万元。蔡大妈要求她按前一份协议付完余款1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可罗女士说,这样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应以在交警主持下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为准。调解书中没有认定违约金。
两份协议前后不一,事关5万元违约金,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亲爱的读者,如果您是法官,您会怎样断案? 欢迎读者朋友在下周三以前,致电13768327841,或发电子邮件到laijunqun@163.com,发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