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
记者 赖隽群
上周五晚报10版说了甘先生没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找第二个“婆家”。如今成了“植物人”,该谁负责?
观点:有赞的有弹的
有用人单位打通记者的电话质疑:能不能就此认定甘先生有两个“婆婆”?到底谁才是他真正的“婆婆”?只有关系确定了,事才好办。
而一些劳动者则心存疑虑:“万一有什么事,两个‘婆婆’都不管我怎么办?”对此,柳南司法局工作人员谢文成认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者,在为第二个“婆婆”做事时出了意外,应由第二个“婆婆”“买单”。因为他出事时干的活,不是第一个“婆婆”安排允许的,第一个“婆婆”对此没有责任和义务,有权不管。
不管其和第二个“婆婆”签没签合同,劳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和第二个“婆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个“婆婆”都要负责。劳动者要证明自己和第二个“婆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一是合同;二是工资条。
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婆婆”
本案结果怎样?仲裁委认为,甘先生和车辆厂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和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合同。法律并不认可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再则,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是对出现双重劳动关系时,对后一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该规定也确定了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任何未解除现有劳动关系,却不履行劳动义务,而到另一单位务工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因此,一个劳动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遂裁决不支持甘妻的要求。
证据不足输官司
甘妻不服,又告到柳江县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凭证证实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由于甘妻请的证人和她有利害关系,法院不采信其证言。而其他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此外,有法规规定:职工持有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新用人单位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也驳回甘妻的诉讼请求。
甘妻再次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中院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