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叶青
18日晚报11版说到:市民林强和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的保安说好,租一个车位,停两辆车。不料林强的“马自达”在去年“6·13”内涝中被泡——那么,物业该不该赔?
读者中有两种声音。谭女士等人认为,物业该赔。因为林强交的是“马自达”的保管费,间或停一下他的另一辆“五菱”。“马自达”被泡了,物业怎么说也脱不了关系。
吴先生等人则认为,这事得林强自己“买单”。只租一个车位,却轮流停两辆车,这属于投机取巧,车主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院怎么看?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物业公司下属管理处为林强保管车辆,按月收取林强的车辆保管费,虽只出具120元的微车收费收据,但其保安岑军另收取了林强的30元现金,且林强的两辆车均已能实际交替停放。故此行为应视为公司的默认行为,属有效行为。法院确认物业公司负有保管“马自达”的义务。特大暴雨造成物业公司地下车库严重内涝,物业公司抢险不力,未能及时通知林强将车开走,导致林强的“马自达”被泡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暴雨降雨量大,持续时间长,林强如果不是过于依赖物业公司,能自行到车库察看,损失将大大减少,甚至避免;且公司在内涝发生时,采取了一些施救措施,尽到了一定的义务,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所以,林强也应自行承担20%的车辆维修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负80%的责任,赔偿林强车辆损失27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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