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李兆林)交了定金,却没按时得到门面房;门面房被拆除,却拿不回定金。18日,柳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门面租赁案并择日宣判。
2006年6月,柳州市汇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溪公司)在柳南区红桥路三区一片低洼地上建大鹅山花鸟市场,对外招租门面。刘建堂、李月华等15名业主于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期间,分别向汇溪公司交了500元至8万元不等的定金共27万余元,并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
不料,由于汇溪公司是违规建房,门面于今年初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
今年7月6日,汇溪公司将大鹅山花鸟市场整体转让给广西浙投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投公司),并与该公司的执行董事陈国建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汇溪公司在大鹅山花鸟市场的债务由浙投公司承担。
于是,15名业主将汇溪公司、浙投公司和陈国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被告汇溪公司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判令三被告双倍退还门面定金共548780元,承担诉讼费用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汇溪公司的代理人认可原告交的定金,但认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已随同资产全部移交给陈国建,陈国建又以该资产成立了浙投公司,应该由陈国建和浙投公司继续履行汇溪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
而被告陈国建和浙投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汇溪公司主体未注销,应由其承担对承租人不能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
经过双方激烈辩论,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