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吴秋萍
晚报讯 感情事,不能太苛求。魏某不舍旧情,总是骚扰前女友和她的新男友。新男友不“爽”,找人痛殴魏某,致其伤残。不仅如此,11月29日,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也说,魏某对这事负有一定责任。
林小姐是魏某的前女友,两人分手后,她和孙某谈起了恋爱,可魏某还是经常打电话、发短信骚扰孙某和林小姐。孙某将此事告诉朋友黄某(已判刑),黄某气不过,提出要教训一下魏某,替朋友出气。孙某答应了。
2005年8月7日凌晨4时许,孙某看见魏某在罗池路吃宵夜,便打电话通知黄某。黄某纠集梁某和陈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罗池路路口等候。孙某则和女友回家了。
1个小时后,魏某和朋友小王、小胡从罗池路打的到鹅山路附近小胡的家门口。小王和小胡下车时,驾车尾随而至的梁某、黄某、陈某等人用牛角刀、水果刀及砖头等工具“教训”魏某。打完人,黄某还打电话给孙某:“我已经教训过他了!”经检查,魏某被打得左眼球穿通伤、玻璃球积血,经鉴定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
孙某、梁某于今年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认为,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孙某、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一审判决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