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卢仙)赢了官司却仍要上诉,昨日,“6·13”内涝问责第一案(《柳州晚报》9月12日曾报道)在柳北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赔给69岁的残疾业主孔庆华修车费247元。接到判决书的同时,孔庆华当即签字表示要上诉。
6月13日晚上,我市不少小区的地下车库都因暴雨出现内涝。庆丰路三丰名园业主、今年69岁的孔庆华交由市享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的三轮电动车,被水泡了近7小时,导致车辆损坏。孔庆华把物业告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修车费412元、后续返修费400元、误工费247元、精神抚慰金100元。
物业公司经理胡文芳及其代理律师说法是,造成内涝是当晚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不可避免、预见、克服。而隔壁黄村国家粮库排水到小区,及受市政排水系统影响,物业已尽力尽责,通知所有员工到车库抗洪救灾,并通知业主展开自救互救,救出63辆车,并做了“善后”。孔庆华不去告粮库,就不能要求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暴雨致地下车库内涝,造成孔庆华的电动车被水泡坏,物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当日暴雨较大,超过车库设计的排水量。车库进水时,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组织人员,以喊叫、拍门等方式,通知车主将车开出车库,抢救停放在车库的大部分车辆,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了一定的义务及防御职责。
所以,修车费由物业承担60%为宜。车辆后续返修费400元因未发生,且未经有关部门核定价格,及孔庆华请求的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给孔庆华修车费247元。
孔庆华和小区另一名业主已牵头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准备就绪。两人表示,修车费不高,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的同时,首先应做到的是“服务”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