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晚报讯 今年6月,关先生到一家工厂打工,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天在工作时间里,他在关闭工厂的电大门时,因同事操作失误,他的手被门夹住,经医生确诊为右手开放性骨折。3个多月过去了,关先生的伤还没好,可单位却要求他上班,并称如他再不去上班,就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关先生感到很委屈:工厂以种种借口想和他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做合法吗?
李波律师答复王先生:并非只要出了工伤,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停工医疗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工医疗期满后,如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工伤治疗期间,工厂不得和关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他的医疗费和工伤期间的工资。当然,《劳动法》同样对工伤治疗期做出规定,如果关先生的伤已治好,或要求已超出合理期限,那么关先生就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应受到工厂规章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