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源头如何监控? 分类标准如何执行?
超标车辆何去何从? 处罚依据是否细致?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从我市交警部门获悉:自治区已向各市县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电动车生产的市场准入、道路驾驶规范、质量监测、二手车市场等各环节联合行动,全面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而我市交警部门已就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定了讨论方案。综合治理我市电动车之乱,已经是蓄势待发。但从记者连日调查来看,规范管理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记者 陈熠 李书厚 高霞 文 姜立 图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屏山大道电动车销售一条街,发现目前我市销售的电动车,其电动机额定功率极少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240瓦以下。而这正是一切问题的根源。
商家:240瓦以下的电动车?没有!
记者首先来到一家大型品牌电动车销售点,店中一位姓黄的销售人员热情接待了记者。该店所卖的电动车功率都在350瓦以上,最高的竟有800瓦。看到记者对800瓦的电动车很诧异,黄向记者热情介绍道:“这样跑起来,速度可以像摩托车一样,想去哪去哪!”
记者:你们这里有没有240瓦以下的电动车卖?
黄:没有,我们这里最小的就是350瓦的了,现在太小功率的车子都不好卖,而且太小功率的车子你买回去都要后悔,爬一点坡都很吃力!
记者:听说现在要出台政策限制大功率的电动车了,买这么大功率的车到时候要办手续多麻烦啊!
黄:不要紧的,又不是你一个人开这么大功率的车子,法不责众嘛!而且你走完这一条街问问看,都没有240瓦的电动车卖!
记者:难道厂家都不生产小功率的电动车吗?
黄:柳州人都不喜欢这种小功率的电动车,我们商家自然就不进,进来也卖不掉,那不亏嘛!
电动车规范管理,在产销源头上就遇到了一个难题:不合标准的电动车几乎是市民首选,如何规范监管?记者获悉,昨天上午,市工商局向各城区、各县工商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文件。 通知中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严把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关”,重点打击经销商销售超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大功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摩托车、自行车配件门店、维修场所超经营范围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而具体执行方案,商家、市民随之如何遵守,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事故主因:超标和交通违法
柳南交警大队透露,辖区内每月发生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有60多起,平均每天就有两起。今年以来,已发生了两起由于电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电动车超速、不按导向行驶,是许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遏制电动车事故的焦点,便是降速、限道。
这又不得不提到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40瓦,有脚踏行驶能力。事实上,我市销售和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都超标。于是问题浮现:一旦需要规范化,分类标准如何具体执行,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理?
设置门槛:超标划归机动车且需上牌
据交警部门透露,正在讨论中的电动车管理方案,将对超标电动车改换“出身”:对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车,按照机动车属性管理,通行机动车道,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要在专用道上行驶。而超标电动车一旦划归机动车,也就需要解决两个环节:车辆要有牌照,驾驶人员要持有准驾摩托车型的驾驶证,此外驾驶人的年龄、车辆使用年限都应有规定。
但对这样的管理办法,市民看法并不统一。开了两年电动车的黄女士觉得,本来买电动车图的是购买、使用方便,没有那么多手续。“现在又和摩托车一样了,多麻烦!”而黄女士的朋友梁先生则比较理性:“如果大家都上牌,倒也没什么。关键是管得好的话,行车也安全些。”
执法:规范管理的瓶颈
一位交警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没有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的现状下,出现两个瓶颈:
一是无法可依,执法难。《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对电动自行车仅纳入一般的非机动车管理,显然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立法、释法的权力,但各地对此立法滞后,远跟不上电动自行车的飞速发展,从而造成电动车管理执法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二是交通事故赔偿难。按照现行的法规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实上电动车的速度、重量都达到机动车标准。一旦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在赔偿上很难界定。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呼声、关注和酝酿,我市一直都呈持续态势。而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密集,电动自行车乱象所造成的交通压力,也持续攀升。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梁敏这样粗略估计:“由于电动车没有备案制度,我们无法监控其数量,但可以到街上某路段数数,一段时间内通过的电动车并不少于摩托车——而我市的摩托车保有量在10万辆以上。再加上电动车主要是城区使用,密度就更大。这确实是个问题。”
链接)如何管,各地不一
目前,国内各城市对电动车管理存在几种态度:一是允许,以上海、成都等城市为代表,当地政府以立法形式,准许给电动车发放专门牌照,对生产厂家以及产品进行规范管理。其理由是:电动车是较适宜工薪阶层个人的交通工具,使用电池污染少,符合国家现行能源政策。
二是禁止,以广州等城市为代表,不允许电动车上路。其理由是,时速过高,与行人及机动车争道,发生事故索赔困难,时有造成事故逃逸。
三是放任,全国大部分城市,包括我市都采取这一无奈的做法,目前既不要求对电动车上牌,又不禁止上路。但这种做法逐渐凸现各种弊端,导致我市才得以巩固的“限摩”、“禁鸣”政策受到冲击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