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马本现报道: 今年年初,鹿寨县城的柳州某回收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回收站”)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从个人手中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电力、通讯和广电网络等废旧专用器材,并且未按规定如实登记。鹿寨县公安局查处后,于今年3月对该回收站作出处予罚款1000元并收缴有关违法收购的废旧金属共960斤的治安处罚。该回收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不服,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县公安局证明原告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器材并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违法事实,并以原告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作出了上述治安处罚并不为过。原告则认为自己向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有总公司的授权,有权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其收购的废旧金属都是医院、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处理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是犯罪分子盗窃、诈骗后销赃的赃物。且其不如实登记的行为属违法轻微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原告也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或新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被告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县公安局所扣押、收缴回收站的废旧金属是原告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国家明令禁止从个人手中收购的供电、电信通讯或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金属器材,并且原告也没有按照规定对收购的废旧金属进行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国家的法律,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被告适用法律遵循适用上位法的原则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新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7日颁布,同年5月1日实施,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此前,且该办法亦属部门规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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