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游冬菟 请律师打官司得给钱,这道理大家都明白。可有一家房开公司请了自家的法律顾问——一家律师事务所打官司。最后官司打赢了,律师事务所却告房开拖欠代理费。到底这代理费欠还是没欠?房开公司再次请了另一家律师事务所。被告、原告席上,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了这事,辩得不可开交,扯出案中案,连环案。记者昨日了解到的情况是,柳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开付给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9000元。据了解,法律顾问告“东家”,这样的案子在我市还较少见。
拖欠律师代理费 位于市中心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航惠路上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去年3月21日,房开公司聘请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其代理人,起诉我市一家商储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派张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但双方并没签订书面合同。律师事务所为房开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为105万元,参照目前仍在试行的律师代理收费标准,收费应在2.3万元。据律师事务所方面的说法是,双方约定了律师代理费为1.9万元。 3天后,房开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万元。约半年后,该案一审审理终结。律师事务所为房开打赢了官司。可房开并不舒服——也许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疏忽,在为房开代理案件时,遗漏了一句话,光写了“违约金利息计算到判决日止”,却没写上“今后的另行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今后房开想索要违约金,还得再打官司。 于是,房开公司一直欠着代理费9000元。律师事务所多次催告,房开也无动于衷。为了索回这9000元,律师事务所转过背,又把房开告到了柳南区法院。
再请律师打官司 案件审理中,律师事务所提出,出于当初双方友好的关系基础,所里曾开具一张收民事案件代理费金额为1.9万元的发票。同年10月11日,房开的董事长温某在见到这张发票后,写下了收条。 可温某虽承认这张收条的内容和落款时间是其书写,却说发票上的落款人曹某既不是房开的职工,也从未在房开工作过,房开方面至今也未收到过这张发票。 房开方面还辩称,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就是1万元,此款早已经支付。为此,房开再次请来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这家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
判决房开得给钱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口头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不明,应依照法律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房开也没有证据证实,当初双方约定的代理费就是1万元。于是,判决房开公司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9000元。房开公司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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