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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修员醉驾回家撞死人 公司车主一起担责任
2007-06-08 09:54:38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报道:汽车修理厂员工完成紧急抢修后驾一辆久未检验的不合格小客车回家,在路上将一人撞死,一人撞伤。责任由员工一人负,还是公司、肇事车车主也有份?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的法院一审结果:员工、公司、车主均有责!经二审调解,公司、车主愿意分期赔付。

 醉驾回家 半路出事

    去年7月1日晚9时许,程女士驾驶的车辆在外发生故障,便打电话到我市一家公司下属的汽车修理厂求助。
    当时抢修员翁某在外喝酒,在厂长指派下,他当即驾驶厂里专门用于外出的一辆小客车,和同事黄某外出。帮程女士修好车后,翁某又按照厂长的意思,开车将同事送回厂里,自己则驾车回家。
    没想到,酒后驾驶的翁某在回家经体育中心西门门前路段时,将行人刘某、庞某撞倒。刘某经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庞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翁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上激辩 因公因私?

    事故发生后,城中区检察院以翁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城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翁某在执行修理厂指派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翁某酒后驾驶,具有重大过失,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公司股东彭某作为肇事车车主,对车辆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亲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翁某、公司、彭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扶养费等共24万余元。庞某也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4万余元。
    庭审中,翁某的辩护人提出:翁某是因公出的事,应由公司对此事负责。而公司、彭某则辩称,翁某是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不应担责。

   两审判决 三方有责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翁某是抢修员,为方便抢修,必须人车同行,所以其在回家路上出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彭某应对本事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翁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执行完翁某、公司的全部财产后,尚不足的部分由彭某补足。
 故城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翁某、公司赔偿刘某父母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共242600元;赔偿庞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38836.8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彭某负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翁某、公司追偿。
 公司、彭某不服,向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公司、彭某愿意分期赔偿。

 

责任编辑:樊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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