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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活动出事算工伤
2007-06-04 09:53:7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报道: 王先生是一家单位的业务骨干,今年1月,他在参加单位举行的晚会活动中,喝了酒。晚上开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公交车撞了,头重重摔在地上,虽“捡”回一条命,但一直未能完全康复,前后花去6万多元医疗费。交警对此的认定是:双方各负50%的责任。公交车方出了4万多元,王先生所在单位没出,且刚开始还来医院看看,后来也就淡了。王先生想去单位申请工伤,可单位表示这不是工伤。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工伤?王先生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呢?6月3日,记者请教了汇力律师事务所的李波律师。
 李律师说,依据法律法规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律师认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应算是在工作时间内。活动完了后回家,当然也算是在上下班途中。进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是工伤。同时,李律师说,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公司应对伤者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李律师最后建议:王先生可要求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帮他申请工伤认定;并继续和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两者可同时进行。当然,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程序性、专业性问题,如王先生自己办不来,律师可接受他的委托,正式介入本案。

责任编辑:樊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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