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黄拥军、通讯员书春玲、梁征征)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号令)的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供养条件人员,将上调其工伤待遇。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6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供养几人,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0.60元。
据了解,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现在起可由所在单位持《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人员基本情况表》《工伤抚养人员基本情况表》,于2007年5月31日前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待遇调整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待遇,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调整。另外,各县调整工伤待遇的标准和时间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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