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游冬菟报道:春节到了,许多人都喜欢托运物品回家。可有的人却没有仔细填写托运单。记者昨日从柳南区法院获悉的一起官司就是如此:外地一家公司没写清托运的物品究竟是笔记本还是笔记本电脑,相关手续也不清不楚。结果物品丢失,打起官司来,只得判赔托运费5元的50倍,即250元,打官司的钱却花了600多元。
去年12月19日,柳南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托运物品丢失纠纷案。贵港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经理岑某说,去年5月25日,公司将价值68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由我市一家物流公司服务部托运到南宁。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将笔记本电脑丢失。服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损失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物流公司辩称,服务公司托运的货物丢失是事实,但岑某的托运单上写明托运货物是“笔记本”,并没说是“笔记本电脑”,托运单上“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贵重货物保价费”栏内空白,而且是以普通货物办理托运手续。且清单下方有已印刷好的“重要提示”,上面提到“未进行价值声明的货物及声明价值未按约定交纳贵重货物保价费的货物在运输中被毁损、丢失时,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该件货物运费50倍以内赔偿”。所以,物流公司只愿按该货物运费5元的50倍以内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服务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货物的实际价值,故参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似案例的生效判决书,确定按合同约定,即运费的50倍进行计算。故判决物流公司负责人赔偿服务公司货物损失250元。案件受理费等684元由服务公司负担634元;物流公司负担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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