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丁晓报道: 近日,吴某到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申诉。他去年元月份驾驶摩托车,因交通违法被民警开具了《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书》。当时,他将罚单随手放在车尾箱,一直未去缴纳罚款,直至上一周,他在清理尾箱时,才发现那张被遗忘的罚单,当他持决定书到银行查询后,需缴纳上千元的逾期费用。吴某想不通,逾期费的收缴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制科的民警答复:逾期费的收缴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这样按日加处罚款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例如,某人因交通违法被处以1000元罚款,此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此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罚款数额就增加到1030元,到5月18日,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60元,依此类推。
民警提示: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时间越长,要缴纳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大。根据相关规章,由于吴某已超过三个月未缴纳罚款,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累积达到12分,在缴纳完银行罚款后,还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进行科目一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