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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零口供”也枉然
2006-12-25 09:12:6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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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许寒秋 通讯员 韦文龙报道: 一贩毒团伙在交易时,被伏击的民警一举抓获;审理过程中,虽然主犯“零口供”,拒绝交代犯罪事实,但记者日前获悉,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主犯廖光炉及团伙成员莫惠军、潘泽军均被判刑。
2005年12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张某打电话给莫惠军,要购买15克毒品海洛因。莫惠军即打电话告知潘泽军,潘泽军又打电话给廖光炉,两人约好到鹿寨某招待所406号房交易。当天下午5点,当廖光炉让其柳州的朋友将毒品送到鹿寨后,潘泽军将毒品称出15克,便和莫惠军到交通街贩卖给张某;贩卖过程中,潘泽军、莫惠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潘、莫两人协助民警将正在某招待所406号房等着收钱的廖光炉抓获,民警还从房内搜出14克毒品海洛因。
鹿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光炉、莫惠军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光炉为主犯,且审理过程中拒不认罪,应依法重处;而被告人潘泽军、莫惠军在被抓获后,自愿认罪,并能通过家属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同时,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廖光炉,有立功表现,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廖光炉有期徒刑9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泽军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莫惠军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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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力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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