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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出车祸 雇主当“连坐”
2006-11-13 09:14:11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吴汉君 韦玲玲报道: 雇员发生车祸,雇主和所属的运输公司是否要负连带责任?车子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车的所有权已实际由他人享有,原车主是否还应承担责任?10月末,城中区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将判赔的“板子”打在了肇事者、雇主、运输公司身上,而已将车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原车主不用负赔偿责任。
    去年1月26日,中外运久凌储运柳州分公司聘请司机韦某驾驶中型半挂牵引车带挂车,从柳州开往桂平。在国道324线上,因梁某驾驶自卸货车在超越覃某的牵引车带挂车时发生碰撞,使得覃某所驾车辆撞上韦某所驾车辆,造成韦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贵港市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负次要责任。
    调查得知,梁某所驾车辆车主登记为李某,该车已转让给董某,但还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梁某是董某聘请的司机;覃某所驾车辆车主登记为永承运输公司,事故发生时车子由李某某使用,覃某是李某某聘请的司机。
    今年3月,久凌公司将梁某、覃某、李某、董某、永承公司、李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6被告共同赔偿车辆送修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虽然永承公司认为,公司已与李某某签有承包合同,此事故应由李某某承担。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梁某、覃某、董某、永承公司、李某某应互负连带责任。李某将车交付给董某后,虽未办车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车的所有权已实际由董某享有,所以李某不应承担赔偿。据此,法院做出判决:梁某、覃某、董某、永承公司、李某某共同向久凌公司赔偿67805元。
责任编辑: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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