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吃喜酒,出来时却发现停在门前的摩托车不见了,这是家住本市永前路的范先生国庆期间遇到的一件烦恼事。 10月3日傍晚,范先生骑摩托车到西环路一家酒店吃喜酒,当时该酒家保安引导范先生把摩托车停放在酒家的停车场一角,由其负责保管。当晚8点多钟,就餐完出来的范先生去停车场领取摩托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踪影,问保安,保安说也不知道怎么回事。由于饭店老板不在,范先生无法与保安协调解决问题,于是报了案。 次日,范先生再度来到饭店找到老板提出要赔偿,老板却说,既然范先生已经报案了,就等破案后再说吧。 对此,范先生想知道:老板的说法有理吗? 记者就此向市盛君律师事务所赵明健律师咨询。赵律师认为,范先生到酒家就餐,实际上与酒家之间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因为在酒家就餐需停放车辆,范先生已经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停放好车辆,保管顾客的车辆是酒家与顾客之间饮食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酒家有义务为顾客保管好车辆。现顾客车辆在其就餐期间丢失,酒家是未能尽到保管义务,理应承担由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至于被盗案件是否破案,不影响范先生对酒店主张赔偿请求,酒家应该先作出赔偿。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不下,范先生可依照《国家合同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家赔偿损失。 记者 郑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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