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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耳光赔偿7200多元 帮儿子教训同学代价高
2006-09-25 09:43:4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报道:小孩子打闹是常有的事,只要不是太过分,父母没有必要掺合进来。然而,有这样一个父亲,为了帮儿子教训同学,将同学扯进学校厕所里大扇耳光,不料惹下了大麻烦。9月22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现已有了结果:这位父亲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将付出7200余元的代价。
    2004年11月8日,家住胜利小区的个体户吴某的儿子在胜利二小与同学小新等人玩耍时,被小新抓伤脸部。9日下午上课前,小新刚进教室,吴某便走进教室,把小新拽到教室旁边的厕所里,用手猛扇小新的脸,打完后就走了。上课时,班主任杨老师发现小新脸上有红印,询问其他同学,才知道小新被吴某打了。杨老师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天,学校召集双方家长到校进行调解,当天,小新的家长和吴某都同意等小新到医院检查后再作处理。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又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小新双耳轻伤,构成8级伤残。小新家长要求吴某和学校赔偿损失共计9500余元。吴某则认为已为小新支付了约1000元医药费,不同意再赔偿。学校则认为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小新的家长以小新的名义,将吴某和学校告上柳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向小新赔礼道歉,并赔偿给小新1596.2元,驳回小新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小新家长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吴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小新父母的误工费1734元。此外,小新到医院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也应由吴某支付。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方不能提供小新父母因误工被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材料,故法院不予采信。但小新的鉴定费用属合理开支,应由吴某负担。另外,吴某的行为对小新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较大损害,应予以赔偿。为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应再赔偿给小新鉴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660元。
责任编辑: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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