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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保管义务 逝者“金坛”失踪
2006-09-21 09:22:29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唐皓报道: 本想让逝去的亲人能在墓园里得到安息,不料,装有逝者骨灰的“金坛”却被盗走了!死者家属向墓园方索赔巨额精神损失费,遭到拒绝。9月12日,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墓园保管合同纠纷案,判令墓园方退还死者家属已支付的墓地款、护墓费等费用共计11732元,并赔偿其家属精神损失费32000元。
                 墓地被挖“金坛”被盗
    2000年10月16日,72岁的张直老太太(化名)去世了。2001年4月1日,家人为她在长青墓园购买了一处墓地,并支付了墓地款、为期2年的护墓费等费用。当年清明节,家人将她的骨灰安葬于此。
    2004年4月1日,墓园方发现张直的墓被撬,装有其骨灰的“金坛”也被盗走了,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张直家人。此案至今未侦破。
                 逝者家属起诉墓园
    张直家人经多方寻找,仍无“金坛”的任何消息。今年6月27日,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直家人将该墓园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墓园方退还其家人已支付的墓款、护墓费、墓碑刻字费共计1173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
    墓园在庭审中辩称:张直家人所诉属实,但事发后,园方已通知其家人;且公安机关最后一次调解至其家人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故拒绝赔偿。但园方愿意通过调解,考虑扣除必要的费用后,退还其家人已支付的墓地款、墓碑刻字费、护墓费。
                法院判令墓园赔偿
    经研究,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协调未果,于今年6月12日告知张直家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家人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今年6月12日起的一年内,此案诉讼时效有效。墓园在保管张直的骨灰期间未尽保管合同的义务,造成了被保管物的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灭失的被保管物是逝者的骨灰,这种特定物很难确定其经济价值,却又是死者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之物,对死者亲属尤为重要,一旦失去,会对死者亲属造成精神痛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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