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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14”私宰肉被查后回流市场案终审
2006-09-20 10:5:20 阅读: 来源:柳州日报
     日报记者郑燕军、通讯员陈垚军报道: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商务局家畜屠宰管理处执法一中队队长周宏清在执法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当庭宣告将其无罪释放。
    但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其未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其在执法中存在过错,因此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分。
    2005年9月14日凌晨,周宏清在参与联合执法组查处私宰肉的执法行动中,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部分已被收缴的问题肉回流市场。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宏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周宏清对此不服提出了上诉。
    市中院认为,周宏清是参与联合执法组的部门工作人员之一,其职权在于查处私宰窝点,对查获的私宰肉品依法处理。周宏清依法查扣了私宰肉品,并依照联合执法组的执法程序及惯例将查获的私宰肉交由屠宰厂处置,基本上履行了其在联合执法活动中的职责。虽然其在参与联合执法组的执法活动中有计划不周、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的工作失误,但导致未经检疫的部分肉品流向市场的原因,既与联合执法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有关,也与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有关,而不完全是周宏清个人履行职责不当造成的,同时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危害后果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针对周宏清在参与执法行动中存在的过错,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以教育其本人并使有关部门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吸取教训,避免正常的联合执法活动因组织、协调上的不充分或者个别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必要的社会影响。法院还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参与联合执法组的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观念教育,增强责任心;规范联合执法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参与部门及参与个人职责范围,避免职责不清履职不明的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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