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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五长”大接访机会反映情况是不是诽谤?
2006-08-02 14:48:30 阅读: 来源:柳州日报
    日报记者郑燕军、实习生蒋文洁报道:昨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城中公安分局民警李群、李辉状告莫彩春、陈桂华、陈永玲名誉侵权一案。此前该案曾被一些媒体称为“广西警察维权第一案”,但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方却认为,原告没有以个人私权被侵害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力和资格,这不是维权,而是滥用诉权。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5年12月27日凌晨5时许,陈永明(即被告莫彩春、陈桂华的儿子,陈永玲的弟弟)因涉嫌盗窃,被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五星刑侦大队决定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由于考虑天气冷,大队领导批准了陈永明回家取衣的请求。陈永明在其住所4-5楼的楼道挣脱负责押送的四警员(两原告即在其中)的押解,戴手铐跳楼,后被送到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3月1日,三被告在明知以上事实的情况下,在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现场,向市检察院检察长诽谤二原告。2006年3月2日《柳州晚报》02版对此作了相关报道,致使原告工作和生活上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原告名誉权因此受到了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在《柳州晚报》上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元。

    然而被告方认为,其儿子在原告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有关方面始终没有给予正规答复和解释,他们是利用“五长”大接访的机会,向检察机关和事发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行为是否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方认为,三被告的诽谤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导致当事人坠楼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并且,三被告的诽谤行为给二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二原告精神压抑,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被告方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主观上没有任何诽谤、诬陷原告的意思,客观上还具有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积极意义,因此,根本不构成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此外,被告对原告执法行为的控告,是一个社会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本案争议涉及的法律领域,是原告以警察名义进行的公务活动,由于其从事该项活动时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其身份已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领域中的公民,而是公权领域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根本不能以私权利受损害、以公民主体身份来提起民事诉讼。它不是一个合法的维权行为,而完全是一个违法的滥用诉权行为;不是广西警察维权第一案,而是广西警察滥用诉权第一案。

    由于双方不同意法官调解,法庭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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