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房主邀请,融安县农民李某帮人义务拆除旧房,却不料在推墙时被倒塌的泥墙当场压死,房主与受害人家属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6月1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给原告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各项损失及费用59480.1元。 去年12月20日,融安县板榄镇的农民李某应张某的邀请,替张某义务拆除旧房。第二天,李某与张某的儿子一起去推一垛墙时,被反弹倒塌的泥墙当场压死。李某被压死后,张某付给李某家属3000元,并负责埋葬李某。后来虽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处,但张某和李某的家属没能就赔偿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种损失及费用6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被告张某之邀,义务为被告张某拆除旧房,在拆房过程中,被告张某未能给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条件,造成李某在拆房过程中被倒塌的泥墙压死,被告作为施工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以李某不听劝阻而被压死,认为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在李某死亡之后,被告已负责埋葬了死者并承担了全部费用,现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属重复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融安县人民法院于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给原告李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各项损失及费用5948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