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许寒秋 实习生 雷媛媛
热线接入:昨日市民黄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他是一所私立学校的老师,早在一个月前他就向学校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学校却迟迟不把教学风险金退还给他。
热线出击:去年3月,黄先生到柳北区四桥东小学当体育老师。该校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每个在校任教的老师要交纳100元教学风险金,从头两个月的工资中扣除,每个月扣50元,待老师辞职满一个月后再退还。黄先生如数交纳了这笔费用。学校给他开了两张收据作为凭证,收据上没有盖公章,只有一名姓黄的校长助理的签名。
今年1月初,黄先生向学校递交了辞呈,按照约定,今年2月他应该可以拿回100元风险金。可是,1月份学校期末考试结束后,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全部离校回家过年。黄先生多次找到黄助理,得到的答复都是要等到下个学期办理手续。因为之前听同事说过,想要回这笔风险金可不容易,以前也有辞职的老师催了好几个月才要得回来。黄先生有点担心,和黄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学校的小覃老师。
热线回音:记者联系到该校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学校肯定会把风险金退还给黄老师他们,只是如今学校放假,工作人员都已离校。所以只能等到下个学期开学后,办好所有手续才能退还风险金。
他解释说,四桥东小学是私立学校。过去某些老师教到中途,不打招呼就走人,搅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另外。学校免费给老师配发教学用书,还有相关的教学用具等,都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过去曾有老师离校时把学校的教材和办公室钥匙都带走,为此学校还得换锁,花费不少。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学校只好要求老师交些钱,算是老师对学校的承诺。
当初跟黄先生签合同时,对为什么要收取教学风险金学校进行了专门解释,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向黄先生收取了这笔钱。
学校收取教学风险金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记者就此咨询了毛锦华律师,她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该校收取的教学风险金,就是变相在收取劳动者押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当初学校要求黄先生他们交纳教学风险金时,黄先生就应该提出异议,不予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