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记者张晓军、通讯员黄微报道:近日,市物价局调整了我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比原标准大幅降低,具体为:非公寓式学生宿舍每人每学期5元(原标准65元);公寓式学生宿舍8人以上室(不含8人)每人每学期40元(原标准200元);6-8人室每人每学期65元(原标准200元)。 物价部门强调,对上述收取住宿费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城区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不得因住宿费收费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今后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我市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则不能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此外,我区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部停止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因此,今后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不宜采取有偿方式建设。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要按规定进行结算,多收部分要及时退还学生或学生家长。 据调查统计,我市城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有10所(23中、33中、育红中学、白露中学、长塘中学、11中、柳东中学、羊角山中学、西鹅中学、32中)建有学生宿舍,在校学生1874人,住宿费标准调整后,每年将直接减轻我市农民负担 61.37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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