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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时因故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06-07-05 11:40:14 阅读: 来源:柳州晚报
记者 楚倩 通讯员 宁冰报道: 近年来,随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的增多,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正日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日前,一位姓周的女士致电12355热线电话咨询时谈到,自己的儿子在学校里与同学打架时被对方用刀具捅死,她认为,既然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孩子造成伤亡的,学校应承担责任。那么,对于这类发生在学校内的学生伤害事件,在法律规定上是如何处理的,除了致其儿子死亡的凶手应负赔偿责任外,学校是否也应当负赔偿责任呢?
接热线的市中院刑一庭的志愿者回答:依照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和注意义务,就可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周女士儿子的死亡是由于他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首先应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她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上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那么可以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就可以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周女士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许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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