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拥军、通讯员伍雪梅)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前,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有关负责人就此次利息税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调整前后分时段按不同税率计算 据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不是说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其中: (一)调整前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调整后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外籍人员储蓄存款利息税率也有变化 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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