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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8-05-07 09: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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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报消息(记者廖婧)记者昨天从市交通局获悉,酝酿已久的《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柳政发〔2000〕80号)同时废止。新的办法将从事出租汽车企业准入条件、投放运力的办法、出租汽车经营年限首次以政府规定的形式进行明确。
    办法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有完善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在柳州市建成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出租汽车20辆以上。
    办法明确了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使用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每万人25至30辆的比例确定。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  
    为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暂停载客”及“临时包车”标志。市区内营运时禁止使用“临时包车”标志,空车待租不得拒载。并列举视为拒载的情况:在待租状态下,已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已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已确认调度中心指派的“电招”服务而不完成的;在候客站点未挂“暂停载客”标志而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市交通局和市运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出租车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出租汽车行业进一步向规范经营发展。
来源:柳州日报 责编:倪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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