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肖军 通讯员 秦付林 覃钊 晚报讯 镇林业站负责人,竟伙同两个村的8名村委干部,对财政下拨给这两个村的生态公益林养护资金12万余元进行贪污、私分。这事发生在柳北区洛埠镇的洛埠村和下窑村。日前,这名国家干部和8名 “村官”被柳北区检察院查处,其中4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5人被取保候审。 被批捕的人员中,有原柳北区洛埠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兼林业站负责人董某(男,34岁,本市人)、原洛埠镇洛埠村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杨某(男,61岁,本市人)、原洛埠村村委副主任兼会计吴某(男,65岁,贵港市人)、原下窑村村委党支部书记韦某(男,58岁,本市人)。取保候审的虞某(女)、张某、李某、邓某(女)和黄某,原来也分别担任着两个村的村委副主任、会计、出纳员等职务。 据了解,我国在2000年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办法,并岀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市市郊洛埠镇洛埠村和下窑村约(合5300多亩)森林,按规定被划为国家公益林,获得国家下拨的生态公益林养护专项资金。 现据柳北区检察院初步查明,2003年至2007年,董某利用其负责洛埠镇林业站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洛埠村和下窑村8名村干部,将财政下拨给这两个村5300多亩生态公益林的养护资金共计128400元私分,其中最多的分得近2万元,最少的分得5000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董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洛埠村的杨某和下窑村的韦某等8人身为村干部,应依法从事公务,洁身自律,秉公、依法、廉洁用权,为民办事。而他们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森林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管理发放的工作中,侵吞国家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涉嫌贪污。